黑龙江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2022-01-19

黑龙江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学位[2019]4 号)以及《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8 版)》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习形式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的黑龙江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黑龙江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对其中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80 分)及以上,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在读期间,外语水平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学校指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

2.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的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四)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部门共同认定并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学士学位外语免试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免试:

1. 已获得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

2.第一学历所学专业为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3.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或日语三级及以上考试。

(二)符合免试条件者在申请学位时需填写《黑龙江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测试免试资格审查表》,并提供有关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国外学位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士学位学部分委员会、校学位评3定委员会审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后,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由于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三)逾期申请学位者。

第八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附则:

(一)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原件不予补发,学校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细则由黑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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